2026年5月27日,四川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四川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定于8月1日起正式施行。作为四川首部以 “促进” 为核心、覆盖农机化全产业链的综合性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出台绝非偶然,而是四川立足78%耕地位于丘陵山区的特殊省情,破解 “无机可用、有机难用” 千年痛点的法治探索;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 “打造新时代更高水平天府粮仓” 重要指示的战略举措;更是以农机化+智慧化+AI深度融合,驱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跨越的里程碑事件。
当前,中国农业正处于从传统粗放型向现代集约型转型的关键期,丘陵山区作为我国农业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现代化水平直接决定全国农业现代化的整体成色。四川作为全国13个粮食主产省之一、生猪养殖第一大省和 “南菜北运” 核心基地,粮食产量连续5年稳定在700亿斤以上,2025年更是首次迈上730亿斤台阶,油菜籽产量连续16年居全国第一,“天府粮仓” 的战略地位愈发凸显。但与此同时,耕地细碎化、坡地占比高、农机适配性差、智能化水平低等结构性矛盾,始终是制约四川农业高质量发展的瓶颈。
在此背景下,《条例》的颁布实施,以9章53条的制度设计,构建起 “科技创新引领、惠农扶持赋能、智慧农业融合、安全监管护航” 的全链条保障体系,首次将丘陵山区农机化发展纳入法治化轨道,首次专章规定农机科技创新,首次明确农机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原则,为四川乃至全国丘陵山区农业现代化提供了 “四川方案” 与 “法治样本”。本文将从立法背景、核心要义、智慧融合、实践路径、价值意义五大维度,深度解析《条例》的时代内涵与实践价值,探讨AI与智慧农业在丘陵山区的应用场景与发展趋势,为新时代农业现代化建设提供参考。
一、立法背景:丘陵困局与时代召唤
(一)省情特殊:丘陵山区的 “先天短板”
四川地貌复杂多样,盆地、丘陵、山地、高原交错分布,78%的耕地集中在丘陵山区,53%为坡耕地,15度以上坡度耕地占比达26.22%。与平原地区集中连片、地势平坦的耕地相比,四川丘陵山区耕地呈现 “小、散、碎、陡” 四大特征:地块面积狭小,俗称 “巴掌田”“鸡窝地”;分布零散,难以形成规模;形状不规则,边界曲折;坡度较大,机械作业易打滑、翻车。
这种特殊的耕地条件,直接导致三大核心痛点:
一是无机可用,传统大型农机体积大、转弯半径长,无法在小块、坡地作业,而适配丘陵山区的小型、轻型、多功能农机研发滞后,市场供给不足;
二是有机难用,现有小型农机智能化水平低、操作复杂、作业效率低,且田块道路狭窄、坡度大,农机通行困难,“买得起、用不好” 现象普遍;
三是效率低下,人工劳作仍是丘陵山区农业生产的主要方式,劳动强度大、成本高、收益低,青壮年劳动力大量外流,“谁来种地” 问题日益突出。
数据显示,四川人均耕地不足1亩,家庭承包地块仅0.4-0.5亩,经营耕地10亩以下农户占比高达88.96%,规模化、集约化程度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2024年,四川粮食亩产378.2公斤,比全国平均水平少16.6公斤,排在全国第19位,农机化率、智能化率与平原地区差距显著,农业现代化进程严重滞后。
(二)时代需求:农业现代化的 “必然选择”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要 “加快建设农业强国,扎实推动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振兴”,而农业机械化是农业现代化的核心标志,智慧农业是农业现代化的发展方向。习近平总书记 2023年7月在四川考察时强调,要 “更好扛起粮食、生猪、油料等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责任,抓住种子和耕地两个要害,加强良种和良田配套,打造新时代更高水平的天府粮仓”,为四川农业发展指明了方向。
从全国层面看,我国农业已进入 “机械化、智能化、绿色化” 三化融合的新阶段,AI、大数据、物联网、北斗导航等新技术与农业生产深度融合,正重塑农业生产方式、经营模式与产业形态。平原地区已基本实现全程机械化,正加速向智慧农业转型,而丘陵山区因地形限制,农机化、智能化进程缓慢,成为全国农业现代化的 “短板区域”。
从四川层面看,建设农业强省、打造新时代更高水平天府粮仓,关键在丘陵山区,突破口在农机化与智慧化。随着城镇化快速推进,农村劳动力老龄化、空心化加剧,传统人工劳作模式难以为继,必须依靠农机化提高生产效率、降低劳动强度;同时,消费者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绿色健康的需求日益提升,必须依靠智慧农业实现精准种植、科学管理、溯源追溯,提升农产品附加值与市场竞争力。
此外,四川原有《四川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制定于计划经济时期,带有明显的 “重管理、轻促进” 特征,部分内容与上位法不符,已无法适应新时代农机化发展需求,2024年12月已被废止。废旧立新、制定一部以 “促进” 为核心、契合丘陵山区实际、适配智慧农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成为四川农业发展的迫切需求。
(三)立法历程:调研务实,精准破局
《条例》立法工作自2021年11月正式启动,历时4年,历经省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始终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实效导向,深入基层、贴近群众,广泛凝聚共识。
立法过程中,起草组先后赴达州、南充、遂宁、广安、绵阳、德阳等丘陵山区市(州)开展实地调研,深入田间地头、农机合作社、农机企业,与农民群众、农机手、企业负责人、基层干部面对面交流,全面掌握丘陵山区农机化发展的痛点、难点、堵点,精准了解农民群众的需求与期盼。
同时,起草组广泛征求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相关部门意见,借鉴兄弟省份农机化立法经验,结合四川实际,反复修改完善,最终形成9章53条的《条例》草案。2026年5 月27日,《条例》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正式颁布,将于8月1日起施行,为四川农机化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二、核心要义:九大维度,全链赋能
《条例》立足四川丘陵山区省情,聚焦 “适宜化、智能化、绿色化” 发展目标,构建起 “总则、科技创新、质量保障、推广应用、社会化服务、扶持保障、安全监管、法律责任、附则” 九大章节的完整体系,核心要义可概括为 “一个核心、两大突破、三大支撑、四大保障”。
(一)一个核心:以促进为导向,破解丘陵痛点
《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应当遵循 “因地制宜、经济高效、保障安全、节能环保” 原则,坚持 “需求牵引、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 机制,推动农机农艺融合、机械化与农田建设相适应、服务模式与适度规模经营相适应、机械化与信息化融合,促进农机适宜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
与原《四川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重管理、轻服务” 不同,《条例》首次以 “促进” 为核心,将破解丘陵山区 “无机可用、有机难用” 痛点作为立法主线,通篇贯穿 “扶持、服务、保障” 理念,从科技创新、推广应用、扶持政策、社会化服务等多方面发力,为丘陵山区农机化发展 “保驾护航”。
(二)两大突破:专章科创 + 智慧融合,引领转型
1. 专设 “科技创新” 章节,直击 “无机可用” 痛点
《条例》专设第二章 “科技创新”,这是四川农机化立法的重大创新,也是全国省级农机化促进条例中少见的制度设计,充分体现了 “科技是第一生产力、创新是第一动力” 的发展理念。
核心内容包括:
一是建立需求清单制度,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定期发布丘陵山区农机需求清单,明确研发方向、重点领域、技术指标,引导企业、科研院所聚焦丘陵山区适用农机研发;
二是支持产学研推用联合体,鼓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推广机构组建产学研推用联合体,开展协同创新,突破丘陵山区农机关键核心技术;
三是建设中试基地与创新平台,支持建设丘陵山区农机装备中试基地、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四是扶持中小企业创新,对研发生产丘陵山区适用小型、轻型、多功能农机的企业,给予财政补贴、税收优惠、信贷支持等政策扶持。
这一制度设计,将四川丘陵山区 “最大痛点” 转化为 “法定研发方向”,从法治层面保障了丘陵山区农机研发的优先级与投入力度,为破解 “无机可用” 难题提供了根本保障。
2. 明确机械化与信息化融合,赋能智慧农业
《条例》第三条明确提出 “机械化与信息化融合”,第三十条进一步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农业机械化与遥感、物联网、人工智能、北斗导航等现代信息技术深度融合,发展智慧农业,提升农业生产智能化、精准化水平。
这是四川首次在农机化法规中明确AI与智慧农业的法定地位,将智慧农业、AI应用纳入农机化发展全局,为丘陵山区农机智能化转型提供了法治支撑。同时,《条例》第三十一条首次在地方法规中明确农机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原则,规定农机生产企业、服务组织应当依法收集、使用、存储农机数据,保障数据安全,保护农民隐私,为智慧农业健康发展筑牢安全防线。
(三)三大支撑:惠农扶持+设施完善+金融赋能,夯实基础
1. 用地优先保障,破解 “停放难、烘干难”
《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保障农机化配套设施用地,将育秧、烘干、仓储、农机停放维修等设施用地纳入农业设施用地管理,按照农用地管理,无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破解农机合作社、家庭农场 “用地难” 问题。
针对丘陵山区地块零散、农机停放不便、粮食烘干设施不足的痛点,《条例》明确支持在乡镇、村社集中建设农机停放场、维修网点、粮食烘干中心,并给予财政补贴,解决农民 “后顾之忧”。
2. 宜机化改造,破解 “有机难用”
《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田块宜机化改造,通过土地整理、坡改梯、拓宽机耕道、降低道路坡度、修建农机下田坡道等措施,改善农机作业通行条件,适配丘陵山区小型农机作业需求。
同时,《条例》明确,对实施田块宜机化改造的农户、合作社,给予每亩最高不超过2000元的财政补贴,鼓励农民主动参与改造,打通农机下田 “最后一公里”。
3. 金融保险赋能,降低 “购机难、风险高”
《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推出农机专项信贷产品,降低贷款利率、延长贷款期限,支持农民、合作社贷款购机;支持农机融资租赁,鼓励企业开展农机租赁业务,降低购机门槛;完善农机保险补贴政策,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智能农机等农机保险给予财政补贴,降低农机作业风险。
此外,《条例》第三十七条明确,跨区作业农机免缴通行费,支持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跨区作业,扩大服务范围,提高作业效率。
(四)四大保障:质量监管+推广服务+安全规范+责任落实,保驾护航
1. 质量保障:筑牢产品安全底线
《条例》第三章 “质量保障” 明确,农机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生产,设置安全防护装置、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销售企业应当建立进货查验、销售台账制度,不得销售不合格、报废农机;农机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维修、更换、退货责任,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同时,《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市场监管、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农机质量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农机行为,保障农民用上 “放心农机”。
2. 推广应用:打通技术落地通道
《条例》第四章 “推广应用” 明确,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农机推广计划,优先推广丘陵山区适用、先进适用、绿色智能的农机;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示范引领、技术培训等方式,引导农民使用新型农机;建立农机推广试验示范基地,开展新机试验、示范、培训,让农民 “看得见、摸得着、用得上”。
3. 社会化服务:提升专业服务能力
《条例》第五章 “社会化服务” 明确,支持发展农机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机作业公司等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农机作业、维修、保养、技术培训等一站式服务;鼓励服务组织开展代耕、代种、代管、代收全程托管服务,解决农民 “不会用、用不好” 问题。
4. 安全监管:规范农机作业秩序
《条例》第七章 “安全监管” 明确,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机应当经专业检测合格后,10日内申领合格证、牌照;操作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无人机操作人员需取得相应资质;县级以上农业农村、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农机安全监管,开展安全检查、隐患排查、事故处理,保障农机作业安全。
三、智慧融合:AI 赋能丘陵农机,重塑农业生产
《条例》将机械化与信息化、AI融合作为核心发展方向,为智慧农业在丘陵山区的落地提供了法治保障。当前,AI+农机已从实验室走向田间地头,在四川丘陵山区实现了多项突破,正重塑农业生产方式,破解丘陵山区农业现代化难题。
(一)AI+智能农机:适配丘陵地形,实现精准作业
1. AI智能插秧机:不规则田块 “满栽满插”
四川丘陵山区水田多为不规则 “巴掌田”,传统插秧机无法适配,人工插秧效率低、劳动强度大。由四川省农业科学院遥感与数字农业研究所研发的智数倍AD300智能插秧系统,融合北斗厘米级定位+AI动态算法+SAM 图像分割技术,实现了丘陵山区插秧的革命性突破。

该系统具备三大核心优势:
一是地形自适应,AI视觉识别技术可实现田块边界厘米级识别,无需人工标记,自主解析田块边界曲率,秧爪耦合地形独立控制,不规则地块边界识别准确率98%;
二是满栽满插,创新路径规划技术,彻底告别 “人工补秧”,作业效率提升20%,亩均增产5%;
三是无人化操作,无需专业农机手,解决插秧季 “机手缺、机手贵” 问题,单台设备年节省人工成本2.5万元,创造经济效益超5万元。
目前,该系统已在四川、江苏等省实现量产,订单达130台,为丘陵山区水稻种植全程机械化提供了核心装备支撑。
2. AI除草机器人:精准识别杂草,高效物理除草
丘陵山区作物种植分散、杂草种类多,传统人工除草效率低、成本高,化学除草易造成农药残留、污染环境。由四川吉福瑞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研发的AI行株间除草机器人,融合深度学习算法+高速闪光识别技术+GPU并行计算模块,成为国内少数实现商用落地的丘陵山区 AI 除草装备。

该机器人搭载工业摄像头与高亮闪光灯,即便在弱光或复杂背景下,也能在毫秒级内区分作物与杂草,通过电驱刀具系统进行物理精准清除,无农药残留、无污染。一台机器8小时可作业50-80亩,相当于10个劳动力的工作量,大幅降低除草成本。
目前,该机器人已成功出口加拿大、新西兰、欧洲等市场,成为四川丘陵山区农机智能化的 “拳头产品”。
3. AI植保无人机:山地精准施药,高效安全
丘陵山区坡地多、地形复杂,传统人工施药效率低、易中毒、药液浪费严重。AI植保无人机搭载高清摄像头、多光谱传感器与AI识别系统,可精准识别作物病虫害分布区域、严重程度,自主规划飞行路径、精准定量施药,药液利用率提升30%以上,作业效率是人工的20倍,且避免了人员中毒风险。
在四川达州、南充等丘陵山区,AI植保无人机已广泛应用于小麦、玉米、果树等作物病虫害防治,成为智慧农业的重要应用场景。
(二)AI+智慧管理:全链路数据驱动,提升种植效益
1. AI作物长势诊断:手机拍照 “秒判”,精准管理
传统农业管理依赖经验,施肥、灌溉、病虫害防治时机难以精准把握,易造成资源浪费、产量下降。AI作物长势诊断系统(如南京农业大学 “慧耕耘” CropGrow系统),通过手机拍摄作物照片,AI图像识别算法可秒级诊断作物长势、病虫害、缺素状况,并给出精准施肥、灌溉、防治建议,实现 “对症下药、精准施策”。
在江苏江宁区丘陵岗坡地2000亩麦田,应用该系统后,晚播小麦亩产突破千斤,较传统管理模式增产20%以上,印证了AI智慧管理在丘陵山区的显著成效。
2. AI智慧蚕桑:工厂化养殖,病害提前预警
丘陵山区蚕桑产业是传统特色产业,但传统养蚕依赖经验,蚕病高发、风险大,“一旦发病,全军覆没”。重庆永川区太平桥村智慧蚕桑基地,采用AI+机器人+人工饲料模式,实现蚕桑养殖工厂化、智能化。
基地参照十万级无菌车间标准建造蚕房,机器人沿轨道自动运匾、投料、清洁;高清摄像头与 AI 图像识别系统24小时实时监测蚕群,从细微行为与体色变化中提前预警病害风险,精准定位病蚕饲养盘,实现早期隔离干预,大幅降低病害损失。
同时,采用西南大学研发的专用人工饲料,解除养蚕对土地和季节的捆绑,实现全年化、工厂化连续生产,蚕桑养殖效率提升3倍以上,经济效益显著提升。
(三)AI+数据安全:筑牢智慧防线,保障产业健康
《条例》第三十一条明确农机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原则,这是智慧农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随着AI与智慧农机的广泛应用,农机作业数据、农田环境数据、作物生长数据、农户信息等海量数据不断积累,数据安全风险日益凸显。
四川正加快构建农机数据安全保障体系:
一是建立数据分级分类管理制度,明确敏感数据、重要数据、一般数据的划分标准与管理要求;
二是加强数据技术防护,采用加密存储、访问控制、安全审计等技术措施,防范数据泄露、篡改、丢失;
三是规范数据共享使用,明确数据采集、使用、共享的边界与规则,保护农民隐私,防止数据滥用;四是强化数据安全监管,建立农机数据安全监测预警机制,依法查处数据安全违法行为,为智慧农业发展筑牢安全防线。
四、实践路径:多维协同,推动《条例》落地见效
《条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价值在于落地。推动《条例》落地见效,破解丘陵山区农业现代化难题,需要政府、企业、科研机构、农民群众多方协同,从政策配套、技术研发、示范推广、人才培养、产业融合五大维度发力,构建全链条推进体系。
(一)完善政策配套,细化落地举措
省级层面应加快制定《条例》实施细则,细化科技创新、扶持保障、安全监管等具体措施,明确财政补贴标准、税收优惠政策、金融支持措施、数据安全管理规范,增强《条例》可操作性。
市(州)、县(市、区)层面应结合本地丘陵山区实际,制定本地化实施方案,聚焦本地主导产业(如水稻、小麦、玉米、油菜、果树、蚕桑等),明确农机化、智慧化发展重点,细化田块宜机化改造、农机补贴、技术推广等具体举措,确保《条例》在基层落地生根。
同时,建立部门协同推进机制,农业农村、发改、财政、科技、工信、金融、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农机化、智慧化发展。
(二)强化技术研发,突破关键瓶颈
依托《条例》科技创新专章,加大丘陵山区农机与智慧农业技术研发投入,聚焦 “小型化、轻型化、多功能化、智能化” 方向,重点研发适配丘陵山区的智能插秧机、除草机器人、植保无人机、小型收割机、精准灌溉设备等装备,突破AI图像识别、北斗导航、自动控制、数据处理等关键核心技术。
支持产学研推用协同创新,鼓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组建创新联合体,共建研发平台、中试基地、示范基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推动 “研发一代、储备一代、应用一代”,形成可持续创新能力。
同时,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引进国外先进丘陵山区农机与智慧农业技术、装备、经验,消化吸收再创新,提升四川农机装备智能化水平。
(三)加快示范推广,以点带面推进
按照 “试点先行、示范引领、逐步推广” 原则,在全省丘陵山区选择基础条件好、积极性高、代表性强的县(市、区)、乡镇、村社,建设农机化+智慧农业示范基地,集中展示AI智能农机、智慧管理系统、数据安全保障体系等新技术、新装备、新模式。
在示范基地开展试验、示范、培训、推广一体化服务,组织农民、农机手、合作社负责人现场观摩、实操培训,让农民 “看得见、摸得着、学得会、用得起”,激发农民使用新型农机、智慧农业技术的积极性。
总结推广示范基地成功经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模式,逐步在全省丘陵山区推广应用,以点带面推动农机化、智慧化水平整体提升。
(四)加强人才培养,夯实人才支撑
构建多层次、多元化人才培养体系,为农机化、智慧农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一是培养专业技术人才,支持高校、职业院校开设农机工程、人工智能、智慧农业等相关专业,培养一批懂技术、会操作、能维修的专业技术人才;
二是培训新型职业农民,开展农机操作、维修保养、智慧农业技术应用等培训,培育一批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新型职业农民;
三是引进高端创新人才,面向国内外引进农机研发、AI 算法、大数据分析等领域高端人才,引领技术创新;四是培育本土农机手,鼓励农村青壮年劳动力、返乡青年投身农机作业、社会化服务,壮大农机人才队伍。
(五)推动产业融合,延伸产业链条
以农机化、智慧化为抓手,推动农业生产、加工、流通、销售、服务全产业链融合,提升农业附加值与综合效益。
一是推动种养加融合,依托智慧农业技术,实现种植、养殖精准化管理,发展农产品初加工、精深加工,延长产业链,提升附加值;
二是推动农旅融合,依托智慧农业示范基地、特色种养基地,发展休闲农业、观光农业、体验农业,促进农民增收;
三是推动农科融合,依托科研机构、创新平台,发展农业科技服务、技术培训、成果转化等产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四是推动数农融合,依托大数据、AI技术,发展农产品电商、直播带货、智慧物流、溯源追溯等产业,构建 “线上+线下” 融合的农产品流通体系。
五、价值意义:法治赋能,引领未来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四川农业发展史上的里程碑事件,具有重大的法治意义、经济意义、社会意义、战略意义,为四川农业现代化、乡村全面振兴、天府粮仓建设提供了坚实保障,也为全国丘陵山区农业现代化提供了 “四川方案”。
(一)法治意义:填补立法空白,完善法治体系
《条例》是全国首部省级丘陵山区农机化促进型法规,填补了我国丘陵山区农机化专门立法的空白,完善了农业现代化法治体系。
《条例》立足丘陵山区特殊省情,以 “促进” 为核心,构建起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农机化发展法治保障体系,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成功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增强了政策稳定性、连续性、权威性,为农机化、智慧农业发展提供了根本法治保障。
同时,《条例》专章规定科技创新、明确智慧农业融合、强化数据安全保护,顺应了农业智能化、数字化发展趋势,为全国农机化立法提供了借鉴参考,推动了我国农业法治体系与时俱进、创新发展。
(二)经济意义:提升生产效率,促进农民增收
《条例》的实施,将有效破解丘陵山区 “无机可用、有机难用” 痛点,大幅提升农业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农产品产量与质量。
据测算,全面实施《条例》后,四川丘陵山区农机化率将提升至75%以上,农业生产效率提升30%以上,亩均增产5%-10%,亩均节本增效200-300元,全省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将进一步增强,“天府粮仓” 根基更加稳固。
同时,农机化、智慧化发展将带动农机制造、维修服务、技术培训、智慧农业、农产品加工流通等相关产业发展,创造大量就业岗位,促进农民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持续增长,助力共同富裕。
(三)社会意义:转变生产方式,助力乡村振兴
《条例》的实施,将推动四川丘陵山区农业生产方式从传统人工劳作向机械化、智能化、精准化转变,大幅降低劳动强度,改善生产条件,吸引青壮年劳动力回流农村,缓解农村老龄化、空心化问题,激活农村发展活力。
同时,农机化、智慧化发展将促进农业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经营,推动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提升农业抗风险能力、市场竞争力,助力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全面振兴。
此外,智慧农业、AI技术的应用,将推动农业绿色低碳发展,减少化肥、农药、水资源浪费,降低农业面源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助力农业可持续发展。
(四)战略意义:筑牢粮食安全,服务国家大局
四川作为全国13个粮食主产省之一、油菜籽第一大省、生猪养殖第一大省,保障农产品稳产保供是重大政治责任。
同时,四川丘陵山区农业现代化的成功实践,将为全国18亿亩耕地中约6亿亩丘陵山地的农业现代化提供 “四川方案”,助力全国农业强国建设,服务国家乡村振兴、粮食安全战略大局。
结语:智绘天府,粮安天下
当前,AI、大数据、物联网等新技术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重塑农业产业形态,丘陵山区不再是农业现代化的 “短板”,而是创新发展的 “沃土”。随着《条例》落地见效,四川必将加快走出一条具有丘陵山区特色、科技赋能、绿色高效、农民富裕的农业现代化道路,新时代更高水平天府粮仓的蓝图必将变为现实,为全国农业强国建设、乡村全面振兴、粮食安全保障贡献四川力量。
纵横笔记将持续关注《条例》实施进展,深度解析智慧农业、AI技术在农业领域的创新应用,为新时代农业现代化、乡村全面振兴提供专业洞察与实践参考。
附文件全文:
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4号
《四川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6年5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5月28日
(2026年5月27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科技创新
第三章 质量保障
第四章 推广应用
第五章 社会化服务
第六章 扶持措施
第七章 安全监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生产,促进农业机械化,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建设现代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科技创新、质量保障、推广应用、社会化服务、扶持保障和安全监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应当按照因地制宜、经济高效、保障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坚持需求牵引、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的工作机制,推动农机农艺融合,促进机械化生产与农田建设相适应、服务模式与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相适应,机械化信息化融合,促进农业机械适宜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推进机制,将农业机械化作为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力度,建立完善农业机械化推广体系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做好农业机械配套设施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机构和人员,按照规定职责做好农业机械化促进相关工作,加强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服务和指导。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业机械化促进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机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承担有关具体事务性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科技、公安、财政、交通运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水行政、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供销合作社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农业机械化促进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周边地区和农业机械化发展先进地区的交流合作,在农业机械科技创新、产业布局、跨区域作业、扶持保障、社会化服务、安全监管等方面开展协作,实现信息共享。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促进农业机械化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化促进和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知识的宣传普及。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应当开展对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和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
第二章 科技创新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业机械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将农业机械科技创新纳入科学技术发展相关规划,鼓励发展先进适用、绿色高效、智能安全、特色专用的农业机械,结合实际制定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
第九条 省、市(州)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建设农业机械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农业机械创新平台,并鼓励其开展特色产业农业机械研发创新。支持组建产、学、研、推、用联合体,鼓励科技成果持有者采取多种方式加快农业机械科研成果转化利用。
省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教育、科技、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支持建立完善产、学、研、推、用深度融合的农业机械化技术创新体系。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现代农业发展规划和农业生产需求,结合我省地域特点和产业特色,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公布我省农业机械需求清单,并定期调整。
省人民政府科技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等部门依据农业机械需求清单,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机械科技创新项目计划,集中研发攻关并鼓励优先熟化推广适应丘陵山区和我省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发展需要的农业机械。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经济和信息化、科技等部门应当推进丘陵山区农业机械中试熟化,建设区域性、多场景、规模化农业机械熟化应用试验场,加快农业机械创新产品熟化定型和规模化、产业化应用。
支持农业机械产业园、企业、科研院所、推广机构、农业新型经营组织联合建设农业机械中试熟化基地。
第十二条 鼓励农业机械生产者进行技术升级、设备改造和自主创新,推进企业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开发节能、绿色、高效、安全和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农业机械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
鼓励农业机械技术人员和使用者根据农业生产实际需要,开展技术改进和技术革新活动,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和农业生产效率。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农业机械智能化发展,推动农业机械与遥感、物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信息技术融合,拓展农业领域低空经济应用场景,发展智慧农业。
支持研发、使用新能源、清洁能源动力农业机械,并加强充电、换电等配套设施建设;加强绿色低碳技术在农业机械领域的应用,推广水肥一体化、高效植保等绿色机械化技术,推动农业机械绿色化发展。
收集、使用和共享农业机械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数据,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依法保障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机械化教育培训工作,支持省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加强农业机械研究能力建设、支持建立完善农业机械相关学科,培养、引进高水平农业机械化人才,与农业机械生产者、社会化服务组织联合开展学术交流、技术合作和人才培养。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教育等部门将农业机械化人才培养纳入职业教育和农民教育培训内容,建立基层农业机械推广人员岗位技能培训和知识更新等机制,加强对农业机械培训的指导服务,提升农业机械化教育培训的质量。
支持职业院校等从事农业机械化教育培训的相关组织培养农业机械操作、维修等实用技能型人才,鼓励从事农业机械使用、维修、管理等从业者参加培训,提高技能。
第三章 质量保障
第十五条 农业机械生产者、维修者、作业者应当执行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和作业质量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涉及人身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技术要求的,应当符合强制执行的技术规范。
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作业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第十六条 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质量负责,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零配件供应和培训等售后服务责任。农业机械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相应的维修、更换、退货等法律责任;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在其生产的农业机械产品上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
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存在设计、制造等缺陷,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及时报告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通知农业机械使用者停止使用。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及时依法召回存在设计、制造等缺陷的农业机械。
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不履行本条第三款义务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责令生产企业召回存在缺陷的农业机械,责令销售者停止销售存在缺陷的农业机械。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农业机械使用者的投诉情况和农业生产的实际需要,可以组织对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产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和售后服务状况进行调查,并及时公布调查结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对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加强对农业机械产品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管、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健全投诉举报受理机制,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和监督信箱,及时处理有关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作业质量、售后质量举报或者投诉。
第十八条 因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或者作业质量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依照约定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推广应用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确定、公布省人民政府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种类范围),并定期调整。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农业机械化发展需要,补充确定、公布本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种类范围),并定期调整。
列入本条前款规定产品目录(种类范围)的农业机械产品,应当由农业机械生产者自愿提出申请,并通过先进性、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鉴定。
第二十条 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可以委托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进行农业机械产品鉴定。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农业机械产品进行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检测,作出技术评价,并公布检测结果,为购买者选购先进、适用、安全、可靠的农业机械提供信息。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农业机械化推广计划。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服务,提高农业机械化推广服务水平。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国家农业机械化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公益性职责,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农业机械化技术,并实行无偿服务。
县级以上国家农业机械化推广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农业机械化新装备、新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
(二)参与制定农业机械化有关政策、规划、计划、标准、需求清单,并组织实施;
(三)参与农业机械化新装备中试熟化、验证应用;
(四)组织开展农业机械化政策宣传、技术指导、教育培训、服务咨询、标准宣传贯彻,普及农业和农业机械化科学知识;
(五)搜集、整理、传递农业机械化科学技术信息;
(六)对下级农业机械化推广机构实行业务指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乡镇国家农业机械化推广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施农业机械化推广计划,新装备、新技术的试验、示范;
(二)开展农业机械化技术宣传;
(三)提供农业机械化技术、信息服务;
(四)指导村农业机械化综合服务站或者农民技术员及其群众性科技组织的农业机械化推广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区域实际,建立农业机械化推广应用基地,并鼓励农业机械生产者、经营者等建立农业机械化推广应用点,加快农业机械新机具、新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
农业机械化推广应用基地和推广应用点建设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农业机械化技术交流合作提供必要的便利,支持举办农业机械科技产品展览、推广应用场景演示、技能比赛、技术交流研讨等活动。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农业机械化推广机构、农业机械生产经营企业、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在农业机械产品研发、制造、推广、应用方面加强合作。
鼓励、支持农业机械生产者参与国内外先进农业机械技术及产品交流与合作,提升行业竞争力。
第五章 社会化服务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体系,鼓励和扶持基层供销合作社、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农机作业公司、农机大户、家庭农场等发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组织,支持建设区域农机社会化服务中心,提升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能力。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组织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平急两用的农业机械储备与调用机制,支持其提高服务质量和应急抢险救灾能力。
鼓励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全程机械化作业、农资统购、技术培训、农业机械维修、信息化服务、农产品产销、农业应急抢险、防灾减灾等综合服务。
第二十六条 农业机械作业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作业质量标准提供服务。没有相关作业质量标准的,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作业质量验收条件。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业机械维修服务纳入社会化服务内容,布局建设农业机械维修服务网点,支持农业机械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建立维修服务网点。
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履行与用户签订的维修协议,保证维修质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维修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 鼓励跨行政区域开展农业机械作业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为农业机械跨行政区域作业做好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及相关服务工作,维护作业秩序。
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为农业机械跨行政区域作业提供便利和服务,并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农业机械化信息网络建设,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化服务信息体系,开展农业机械化信息搜集整理、需求发布、机具调度、运行监测等工作,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免费提供农业机械产品、技术、维修、作业市场和扶持措施等信息服务。
第三十条 农业机械生产者、经营者、维修者和社会化服务组织可以依法成立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
行业协会应当为会员提供农业机械化相关信息咨询、技术指导、市场营销、宣传培训等服务,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扶持措施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发展改革、科技、商务等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机械生产经营企业引进培育,支持农业机械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协同合作,优化农业机械产业结构布局,以优势农业机械企业带动区域特色产业集群建设。
支持建设农业机械产业园区,完善功能配套,提升服务农机科研创新、制造、推广应用的能力,促进农业机械产业集聚发展。
第三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应当对农业机械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农业机械补贴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农业机械补贴资金,不得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农业机械补贴资金。
第三十四条 从事农业机械科研开发、制造以及农业机械生产作业服务等活动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第三十五条 支持政策性金融机构在其业务经营范围内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和农业机械作业服务组织购买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供信贷服务。
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开展购置农业机械信贷服务和融资租赁业务,对农民和农业机械作业服务组织提供资金支持。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将农业生产作业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粮食烘干机以及设施农业装备等纳入保险费用补贴范围。
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将农业机械纳入涉农保险范围,鼓励保险机构开展农业机械保险业务。
对国家规定应当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农业机械,保险公司不得拒保或者变相拒保。
鼓励农业机械所有人或者驾驶、操作人依法自愿成立农业机械安全互助组织,完善救助机制,降低经营风险。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农业机械作业用油、用电、用气供应的协调工作,保障农业机械作业需要。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农用地、建设用地管理相关规定,优先安排规模化育秧育苗、粮食烘干、大中型农业机械停放、维修场(库、棚)以及农村机电提灌站等项目所需用地;在粮食生产集中区域应当按照合理布局的原则,扶持建设规模化育秧中心、粮食烘干中心、农产品初加工中心等设施。
规模化育秧育苗、粮食烘干、大中型农业机械停放、维修场(库、棚)以及农村机电提灌站等项目,未使用建筑材料硬化地面或者虽使用建筑材料但未破坏土地耕作条件并易于复垦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设施农业用地。
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农业机械配套设施纳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范围统筹安排。
第三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机耕道路等农业机械化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维护。
使用小型农业机械规模较大的丘陵山区,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田块整治、道路拓宽互通、坡度降低等农田宜机化改造措施,改善丘陵山区农业机械的通行和作业条件。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良田、良种、良机、良法协同推进机制,推动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将宜机作业纳入高标准农田、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等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重要内容,支持选育推广宜机化作物品种,推广农机农艺融合的种植技术和模式,形成覆盖全程、集成融合、绿色高效的现代农业生产技术体系。
第七章 安全监管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的财政投入,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十二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经安全检验合格的,登记部门应当在二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行驶证和牌照。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未经登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不得擅自改变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第四十三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在二日内核发操作证件。未取得操作证件的,不得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从事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后取得操作证书。
第四十四条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加强农业机械使用操作的安全管理,制定安全规章制度,建立农业机械和操作人员管理台账,对农业机械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做好农业机械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第四十五条 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在作业前,应当对农业机械进行安全查验;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在有危险的部位和作业现场设置防护装置或者警示标志并确保正常使用。
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第四十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定期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建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档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对拖拉机的安全检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安全检验中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告知其所有人停止使用并及时排除隐患。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检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未经安全检验或者安全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联合收割机、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应当由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或者具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资质的机构检测并出具安全技术检测报告。检测合格的,其所有人应当在十日内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领检验合格标志。
第四十七条 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达到报废条件的,应当停止使用,予以报废。对报废的农业机械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补贴。
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达到报废条件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达到报废条件或者正在使用的国家已明令淘汰的农业机械实行回收。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监督回收单位对回收的农业机械进行解体或者销毁。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建立农业机械安全监管联合执法、事故处理、信息共享等协作机制,依法做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 农业机械补贴产品生产或者销售企业骗取农业机械补贴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追回有关资金;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暂停或者取消产品补贴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农业机械化促进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化,是指运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装备农业,改善农业生产经营条件,不断提高农业生产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过程。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文章已发表于四川纵横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微信公众号——纵横笔记,搜索公众号,可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