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11月24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乡村全面振兴的决策部署,加强和规范和美乡村建设项目管理,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等有关规定,国家发改委印发了《乡村振兴(和美乡村建设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通过明确资金支持方向、规范管理要求等,给地方政府的工作边界、资金统筹、责任落实等多方面带来显著影响,地方政府也需针对性制定行动策略。
一、对地方政府的主要影响 1、明确建设边界,避免投资偏差 文件划定了清晰的支持范围与禁止领域,一方面为地方政府指明了工作重点。例如和美乡村建设聚焦村庄公共设施、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等刚需领域,且重点向东北、中西部等地区倾斜,地方可据此集中力量补短板;另一方面也划定了 “红线”,明确资金不得用于楼堂馆所、“门墙亭廊栏” 等景观类设施,杜绝地方借乡村建设之名搞形象工程,同时禁止重复申报其他中央资金支持的项目,倒逼地方政府梳理现有项目,避免资金浪费。 2、倒逼多元筹资,减轻财政压力 文件虽提供中央预算内定额补助,但也明确单靠中央资金难以覆盖全部建设需求。比如单个和美乡村建设项目县获补不超8000万元,农村产业融合项目中央投资不超总投资的50%。这推动地方政府跳出单一财政依赖,需主动统筹地方财政、专项债券、政策性贷款等资金,并探索市场化机制引入社会资本,既能缓解地方财政压力,也能推动乡村建设形成可持续的投入模式。 3、压实县域责任,强化协同监管 办法规定项目以县域为单位组织实施,且要求建立上下联动、部门协同的管理机制,压实项目单位的实施责任和监管单位的日常监管责任。这使得县级政府成为项目实施和监管的核心主体,同时省级部门需负责项目合理性把关,地方各级发改、农业农村部门需协同做好项目储备、审批等工作,避免以往部门各自为政的问题,但也对地方政府的统筹协调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4、引导差异化建设,杜绝千村一面 文件针对不同区域行政村设定了差异化的常住人口支持标准,如东北、西北等部分地区1000人以上行政村即可纳入支持,其他省份则需2000人以上。同时要求项目前期工作结合村庄地形、气候、产业等特点确定建设任务。这引导地方政府摒弃 “一刀切” 的建设模式,立足本地实际规划项目,比如人口稀少的村庄侧重基础保障,产业基础好的村庄侧重产业配套,推动乡村建设贴合本地需求。 二、地方政府的行动策略建议 1、精准储备项目,做好前期筹备 地方政府需联合发改、农业农村等部门,全面摸排辖区内村庄情况,优先筛选集聚提升类村庄、产业融合示范园等符合条件的主体,确定村内道路、污水处置、农产品加工配套等建设项目。同时按要求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明确建设内容、投资估算和管护机制,及时将项目纳入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储备,确保申报时符合前期工作深度要求。 2、拓宽资金渠道,规范资金使用 一方面,在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基础上,统筹地方财政资金与专项债券、政策性贷款的衔接,针对不同项目设计差异化筹资方案,如基础设施项目可引入社会资本参与运营;另一方面,严格遵守资金使用规定,建立专项台账,清晰记录资金流向,避免与其他中央资金支持项目重复列支,确保资金全部用于规定的建设内容。 3、创新实施模式,保障村民参与 省级部门需严格把关项目村选取,避免重复建设和过度超前建设;县级政府可灵活选择实施方式,对专业性强的项目采取市场化方式交由企业实施,简易小型公益设施优先采用村民自建模式。同时在项目规划、建设等全过程充分听取村民意见,将项目管理纳入村务公开,建立财政补贴、村集体付费和农户付费的合理分担机制,保障村民知情权与参与权,提升项目落地认可度。 4、健全管护机制,确保长效运营 地方政府需提前谋划项目建成后的管护问题,建立 “有制度、有标准、有队伍、有经费、有督查” 的管护机制。例如针对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可明确村集体、运营企业的管护责任;针对产业配套设施,可联动当地合作社、企业建立后续运营机制,避免项目建成后因无人管护而闲置,确保中央投资长期发挥效益。 原文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乡村振兴(和美乡村建设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农经规〔2025〕1415号 农业农村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乡村全面振兴的决策部署,加强和规范和美乡村建设项目管理,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乡村振兴(和美乡村建设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5年11月6日 附件: 乡村振兴(和美乡村建设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和美乡村建设项目管理,保障工程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项目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乡村振兴专项和美乡村建设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的申报、审核、下达和监管等。 第三条 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计划新开工项目,原则上以县级行政区(包含不设市辖区和县的地级市、市辖区、县级市、县、旗、自治县,以下简称县)为单位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并组织实施。专项投资安排和使用遵循公平公正、程序完备、综合监管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建设内容为: (一)村庄基础设施。瞄准农村基本具备现代生活条件的目标,补齐基础设施短板弱项,为农民就地过上现代文明生活创造良好条件。具体包括整村或联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接入城镇污水管网的管道、生活垃圾收运处置设施、农村有机废弃物综合处置利用设施、村内道路、排水沟渠、公共照明、公共绿地等设施建设。 (二)乡村产业配套设施。依托当地资源,聚焦种养循环、延伸农业产业链,以点带面促进县域富民产业发展。具体包括服务当地农民、家庭农场、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的农产品采后商品化处理、农村电商服务和农文旅融合发展等设施建设。 第五条 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采取定额补助方式。对于农村常住人口30万人及以上的县,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8000万元;农村常住人口10-30万人的县,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6000万元;农村常住人口10万人以下的县,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4000万元。其中,每个县安排乡村产业配套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不超过3000万元,每个行政村安排村庄基础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不超过300万元。 第六条 村庄基础设施建设聚焦未来将长久存续、人口集中、农民建设意愿强烈、产业基础好的集聚提升类村庄,其中东北、西北地区及原中央苏区、革命老区安排常住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行政村,华北、西南地区安排常住人口在1500人以上的行政村,华东、中南地区安排常住人口在2000人以上的行政村。 第七条 各地应根据当地政府投资能力,统筹使用地方财政资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政策性贷款等,探索建立市场化、社会化投入机制引进社会资本参与项目建设,加大投入力度,多渠道保障项目建设资金需求。 第八条 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不得用于各类楼堂馆所和“门墙亭廊栏”等景观类设施建设,不得安排已列入其他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范围的建设内容。对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列入拆迁撤并计划、空心化严重的村庄,原则上不纳入本专项支持范围。 第九条 对于符合本专项要求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采取直接投资、投资补助方式给予支持,中央预算内投资直接下达到具体项目。 第三章 前期工作管理 第十条 项目前期工作要符合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和美乡村建设项目管理导则,明确项目总体思路和目标、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估算、资金来源、建设进度安排、管护机制、保障措施等。 第十一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对项目县、项目村进行严格把关,确保项目符合本专项支持方向,避免重复建设、过度超前建设、投资浪费等。项目县要统筹农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产业发展布局,根据村庄区位、地形地貌、气候、人口聚集程度、生产生活习惯、经济发展水平、产业发展条件等合理确定重点建设任务,不搞千村一面。 第十二条 县级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制定“软建设”具体举措,通过编制规划、制定政策、创新体制机制等方式,建立合力推进各类设施建设、多元化投入、公共基础设施长效管护等机制,提升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建一个成一个。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加强项目储备,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要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要求和技术规程规范,扎实做好项目前期工作,确保达到规定的深度和要求。 第十四条 本专项支持项目均为地方项目,项目审批权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申请使用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项目,必须完成初步设计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地点、建设时限、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发生重大变化时,要履行设计变更手续,初步设计报送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在建设任务确定、组织实施方式等方面,要充分听取村民意见,尊重村民意愿,将项目建设管理全过程纳入村务公开范畴,切实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要创新建设模式,积极调动村民和经营主体力量,区别不同情况,可采取专业化、市场化或村集体建设等方式组织实施。简易的村庄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优先通过村民自建等方式推进建设。 第四章 投资计划申报 第十七条 由省级发展改革、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前期工作情况,按照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草案编报的有关要求,联合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报送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请报告。投资计划报送单位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八条 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请报告包括项目的规划依据、前期工作及批复情况、年度投资需求、建设内容、绩效目标等。每个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作为附件,随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请报告一并报送。 第十九条 投资计划报送单位应对所报送项目和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是否符合本专项支持范围和支持标准、是否多头重复申报或超额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及其他中央财政建设性资金、项目是否完成审批手续、所需资金是否落实相应渠道、项目单位(法人)是否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确保新开工项目前期工作完备、在建项目各项建设条件成熟,避免执行过程中调整投资计划或投资计划下达后形成沉淀资金。 第二十条 各地方申请本专项投资计划,应综合评估当地政府投资能力和财政承受能力,确保不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第二十一条 申报投资计划时,应明确每个项目的项目单位(法人)和项目责任人、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并经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认可。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原则上为县级人民政府或发展改革委。 第五章 投资计划下达与执行 第二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农业农村部综合考虑项目前期工作质量、上一年度绩效评价、各地投资建议计划和资金申请报告上报情况等,下达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 对于拟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新开工项目,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与投资计划合并批复。 第二十三条 省级发展改革、农业农村部门要在收到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文件1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投资计划和绩效目标,明确相关工作要求,将投资计划转发文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备案,并及时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填报信息。 第二十四条 各地在转发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要加强财力统筹,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地方建设资金。 第二十五条 投资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得调整。因个别项目不能按时开工或者建设投资发生较大变化等情况,确需调整的,原则上仅限在本专项支持方向内调整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农业农村部门联合将调整申请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审核调整。调入项目应符合本专项要求,能够及时开工建设或已开工建设,累计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不应超过按标准计算的支持规模。项目调整后应及时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中更新信息。 第二十六条 各地方和项目单位(法人)要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使用资金,严禁转移、侵占和挪用项目建设资金。 第六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指导做好项目筛选、项目储备以及投资计划管理等工作。农业农村部负责投资建议计划初审,牵头指导地方做好项目前期工作,组织开展项目实施监管和绩效评估工作。 第二十八条 省级发展改革、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投资计划执行、项目实施、整体任务落实情况的绩效评估,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落实投资计划执行监督管理责任,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抓住工程建设管理、资金拨付与使用等关键环节,推进项目实施。 第二十九条 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负责对项目实施、建设管理、计划执行、资金拨付与使用等重点环节的日常监督管理,督促项目单位(法人)规范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确保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 项目单位(法人)以及有关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各级发展改革、农业农村、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自转发投资计划的次月起,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开展项目建设进展调度。项目单位(法人)要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于每月10日前,填报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与分解转发、项目开工、投资完成、工程形象进度、竣工验收等情况信息,按要求同步上传项目相关资料。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商发展改革部门将项目信息同步录入乡村建设项目库。省级发展改革、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填报信息的审核,力求填报及时准确,提高调度质量。 第三十一条 农业农村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和美乡村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并对本方向投资计划执行、投资项目实施、绩效目标实现等情况组织开展自评,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年度绩效评估报告及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监管时应当开展必要的实地检查,查看相关档案文件资料,与相关部门、单位、人员座谈交流、了解情况,必要时向监管事项有关的第三方进行调查了解。 第三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估,综合考虑绩效评估结果、整体工作落实进展、投资完成情况、信息填报真实性与及时性等,结合月调度和审计、专项检查情况,对各地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对综合评价结果较差的省份,采取扣减下一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额度、暂缓受理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请等措施,扣减下来的投资用于奖励综合评价情况较好的省份。 第三十三条 对项目单位(法人)、日常监管责任单位、汇总申报单位在投资计划申请、审核、下达、监管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作进一步细化。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4年12月3日发布的《乡村振兴(和美乡村建设及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农经规〔2024〕1723号)废止。此前印发的相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文章已发表于四川纵横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微信公众号——纵横笔记,搜索公众号,可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