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六部门联合印发《四川省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为规范和加强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更好发挥市政基础设施资产公共服务功能,2025年10月10日,四川六部门联合印发《四川省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一、出台背景:从“建得起”到“管得好”的制度转向

1、上位制度的内在牵引

2024年7月,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办法(试行)》(财资〔2024〕108 号),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该文件要求地方建立健全“全口径、全生命周期、全流程”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机制,标志着政策体系从传统的建设时代转向高质量发展的运营时代。四川省的办法是根据国家这一政策文件制定的,是对国家政策的贯彻和落实。

2、现实治理诉求的强烈推动

首先,长期以来,市政基础设施“重增量、轻存量”“重建、轻管”较为普遍,竣工财务决算滞后、资产移交不畅、账卡不符等问题,影响服务水平与财政可持续;其次,市政基础设施多属公益属性,现金流偏弱,隐性债务与偿债闭环压力并存。若缺乏事前功能评估与债务风险评估,易形成不当举债与后续运维资金缺口。国家对隐性债务“零容忍”,要求专项债实现“项目—资产—现金流—偿债”闭环;再次数据基础薄弱制约绩效管理。市政基础设施点多面广、类型复杂、权属多元,“实物—价值—债务”信息割裂,难以支撑国有资产报告、高质量预算安排和科学绩效评价。

二、制度核心要点与解读(逐章梳理)

1、总则:界定范围、厘清权责、确立原则

适用范围明确。本办法适用于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行政事业单位管理维护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对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管护的市政设施,要求主管部门建立辅助账或备查簿(第48条),并在年度报告中予以反映,实现口径全覆盖。

资产分类科学全面。明确交通、供排水、能源、环卫、园林绿化、综合类、信息通信、其他等八大类,兼顾传统与新型市政设施(如地下综合管廊、信息基础设施等)。

管理体制“四方协同”。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管护单位按权责分工开展管理,突出“谁管护、谁负责”的权责一致原则(第九条),构建分级管理、统筹协调的治理框架。

强调“规范核算、全面报告”。对各类投资形成的市政基础设施严格确认与入账,纳入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做到全口径、全覆盖、不重不漏。

2、配置管理:从源头把关、抑制无效低效供给

建设、购置、调剂、捐赠等均可形成资产,资金来源涵盖财政拨款、债券资金、单位自筹等(第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要严格基本建设程序,开展事前功能评估与债务风险评估,严禁为无收益或收益不足的市政基础设施违法违规举债,坚决遏制隐性债务(第十三条)。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尽快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完成资产移交;对“一项目多移交主体或部分移交”的,要求清晰划分决算,分别移交(第十四条)。

3、维护与使用:落实管护主体,推动专业化运维

由主管部门依管理体制确定管护单位,难以确定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明确(第十五条),解决“孤儿资产”问题。管护单位按技术标准开展巡检与维护,确保安全与完好(第十六条)。具有购买主体资格的管护单位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承接日常养护等,合同明确责任义务(第十七条),推动专业化、市场化运维,提高性价比与服务质量。鼓励有效盘活和高效利用,有偿使用制度由主管部门制定并报财政部门备案(第十八条),为规范收费、反哺运维提供制度空间。

4、处置管理:规范边界、程序合规、账务及时

处置方式多元化,报废、损失核销、无偿划转、置换、转让等(第十九条)。需列明报废核销情形。规划更新拆除、技术淘汰、盘亏非正常损失、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基本需求、不可抗力毁损等,应及时报废或核销(第二十条)。进行行业处置制度与备案。主管部门结合法律法规制定处置制度并报财政部门备案(第二十一条);处置经审批后,管护单位应及时调整或核销账务(第二十二条)。

5、收支管理:收支两条线与专项债闭环

处置收入与行政单位有偿使用收入上缴国库(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有偿使用收入由本级财政定办法。省级事业单位相关收入扣税费后上缴省级国库(第二十四条)。专项债项目的收入优先还本付息。建设期间之后的有偿使用收入须优先用于偿还对应专项债本息,不得挪用(第二十五条),强化“资产—现金流—债务”闭环。不得多收、少收、不收、侵占、私分、截留、占用、挪用、隐匿、坐支(第二十六条)。财政与主管部门将存量资产、养护维修和绩效情况作为运维与新建改扩建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七条),推动“以绩定额、以效定支”

6、基础管理:信息化、标准化、可视化

纳入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动态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条件的地区可结合地理信息地图进行可视化管理,实现“账卡实”统一。资产信息卡作为入账基础(第二十九条)。允许结合实际与财政部门商定后调整系统卡片要素,体现四川按需定制的数据治理能力。建卡建库与数据一致性。管护单位对卡片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系统内信息与行业统计报表保持一致(第三十条)。推进数据汇集与共享。财政与主管部门推动数据融合与开放,实现资产信息与行业管理数据共享、衔接(第三十一条)。严格入账与估值规则。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交付、在1年内办理竣工决算;已交付但未决算的,先按估值入账,后按实际成本调整(第三十二条)。定期盘点对账、完善债务信息匹配(第三十三、第三十四条)。按规定开展清查、必要时进行资产评估(第三十五、第三十六条)。

7、绩效管理:全过程、全要素、全链条

建立健全绩效管理制度,覆盖目标设定、评估、监控、评价与结果运用(第三十七、第三十八条)。管护单位开展绩效自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财政适时组织重点评价,并与预算安排挂钩(第三十九条),推动“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

8、资产报告:纳入国资报告体系,强化监督闭环

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情况纳入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第四十条)。管护单位将管理情况纳入本单位月报、年报并与财务报告衔接(第四十一条);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联审印证并报同级财政(第四十二条);财政审核汇总后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财政报送,并按程序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第四十三条)。

9、监督问责与实施

财政、主管部门可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第四十六条)。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依规追责,构成犯罪追究刑责(第四十七条)。市(州)结合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备案(第四十九条),形成“省有规、地有细、责到人”的落地格局。

三、制度意义:夯实“家底”、提升“效能”、守住“底线”

1、从“项目思维”向“资产思维”转变

本办法以资产为核心对象,贯穿配置、维护、处置、收益、报告全链条,强调账卡实一致,推动各类投资形成的工程实体全部进入资产视野,补齐“只建不管、只管不算”的历史短板。

2、提升财政可持续与风险治理能力

通过事前功能与债务风险评估、严禁违规举债、专项债收入优先偿债等安排,构建“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基础设施供给机制,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债务风险的底线。

3、重塑运维与绩效导向

以绩效目标、监控与评价为抓手,将绩效结果与预算分配挂钩,倒逼改进运维机制与服务供给质量,逐步实现“重建设轻管护”向“建管并重、以管促建”的转向。

4、数据要素成为管理“新基建”

预算一体化系统与GIS融合、资产信息卡标准化、数据共享机制,夯实资产数据底座,为国资报告、绩效评价、灾害风险管理与城市更新提供高质量数据支撑。

5、规范收益管理与盘活存量

统一非税收缴、明确有偿使用制度备案要求,既堵塞收入“跑冒滴漏”,又为存量资产盘活创造合规路径,提升资产运营效率与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四、对相关主体的影响与工作要点

1、对财政部门

(1)制度供给与监督检查的“总枢纽”。牵头制定综合性制度、组织监督;完善预算一体化资产模块、非税收缴机制。

(2)强化资产—债务—预算贯通。建立专项债项目资产与现金流台账,形成偿债闭环监测。

(3)推进资产绩效评价常态化。设立评价指标库与案例库,推动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

(4)组织数据治理与能力建设。开展资产清查、建卡建库、对账盘点专项行动与业务培训。

2、对行业主管部门

(1)明确口径与标准。制定行业资产管理、处置与有偿使用制度,确定数据填报口径与量价方法并备案。

(2)统筹确定管护单位。梳理行业资产权属与职责边界,解决“无人认领”的设施。

(3)组织绩效管理与资产报告。牵头联审印证,提升报告质量,落实人大审议意见整改。

3、对建设单位

(1)加快竣工决算与规范移交。严格执行“最长不超过1年”的红线;遇“一项目多移交”依法合规划分决算。

(2)做好暂时管护与账务处理。管护单位未明确期间,建设单位先行确认、入账并履职,确保资产不留“空档期”。

4、对管护单位(行政事业单位

(1)全面建卡建账。确保资产信息卡与明细账、财务账一致;及时更新变化信息。

(2)强化日常运维与安全管理。建立巡检、维护、评估机制,落实设施完好率、安全性指标。

(3)规范购买服务与收入管理。严控合同质量与支付绩效,严格“收支两条线”与非税上缴。

(4)强化绩效自评与处置合规。按程序申报处置事项,严守审批与评估要求。

5、对事业单位与国有企业

(1)边界清晰与台账规范。厘清政府资产与企业自有资产边界,按要求建立辅助账并报送信息。

(2)关注特许经营、PPP合同安排。对权属归属、收益分配、资产回归条件等进行系统梳理,防止口径混淆与信息缺口。

(3)规范收费与收益上缴(适用时)。依法依规执行价格与非税政策,保障公共属性不被弱化。

五、实施难点与建议

1、资产权属界定复杂

难点:地下管网、附属设施、跨部门交叉点位与PPP/特许项目权属复杂。

建议:建立跨部门联席机制,统一资产编码与唯一标识;制定权属认定与移交流程模板;以地理信息和权属证照为基础形成权属证据链。

2、价值计量与折旧(摊销)口径不一

难点:历史成本资料缺失、重置成本与现值选择不统一,折旧年限与方法差异。

建议:由省级主管部门联合财政发布估值与折旧指引,明确不同资产类别参考使用年限与方法;对不适宜折旧的资产进行分类处理,确保核算口径一致。

3、竣工决算与资产移交滞后

建议:将“1年内决算与移交”纳入绩效评价与督查清单;财政、住建等部门组织专题辅导,推广标准化决算资料与移交清单。

4、系统贯通与数据质量

建议:制定省级统一的数据字典与接口规范,实现预算一体化系统与住建、城管、水务、交通、公安(交管、照明等)、经信(信息基础设施)等行业系统互联互通;推动卡片字段与GIS坐标、起讫点、能力指标等耦合,形成“可看见、可核实、可追溯”的资产底座。

5、有偿使用与价格机制

建议:主管部门制定有偿使用细则时,同步征求发改价格、财政、审计意见,明确定价机制、成本约束、服务标准与信息公开,防止乱收费与收费与服务脱节。

6、专项债偿债闭环

建议:前置现金流测算与敏感性分析,建立收入专户与国库(或财政专户)直达划转机制,强化全过程监控,杜绝收入挪用。

7、政府购买服务规范化

建议:完善绩效指标、验收办法、负面清单与信息公开;防止借购买服务“变相用工”、新增隐性债务。

8、处置合规与公益底线

建议:严格界定公益性核心资产处置边界;对拟处置资产依法进行评估、公示,防范流失;探索通过活化利用而非简单出售实现价值转化。

9、人才与队伍建设

建议:开展跨学科培训,打造“财务+工程+信息化+法务”的复合型资产管理队伍;鼓励地市建立资产管理专家库与第三方技术支持机制。

六、结语

《四川省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在国家顶层制度的框架下,实现了省域层面的落地细化与情境适配,重塑了从“建、管、用、处、报”到“绩”的全生命周期管理闭环。它着力解决了家底不清、权责不明、管护不力、收益不规范、债务不闭环等痛点难点,为提升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强化财政可持续、守住政府性债务底线提供了坚实制度保障。

附文件全文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公安厅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四川省水利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财资〔2025〕78号

各市(州)及扩权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更好发挥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功能,健全完善国有资产报告制度,根据《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办法(试行)》(财资〔2024〕108号)等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四川省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公安厅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四川省水利厅

                        2025年9月22日


四川省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更好发挥市政基础设施资产公共服务功能,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办法(试行)》(财资〔2024〕108号),以及《中共四川省委关于建立省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川委发〔2018〕28号)《四川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川办发〔2023〕20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行政事业单位管理维护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资产,是指为满足城镇居民生活需要和公共服务需求而控制的、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工程设施等资产。

市政基础设施资产按照功能及特征,分为交通设施、供排水设施、能源设施、环卫设施、园林绿化设施、综合类设施、信息通信设施、其他市政设施。

(一)交通设施包括城市道路、城市桥梁、城市隧道、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城市客运轮渡设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其他交通设施等;

(二)供排水设施包括城市供水设施、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其他供排水设施等;

(三)能源设施包括城市燃气设施、集中供热设施、其他能源设施等;

(四)环卫设施包括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设施、建筑垃圾收运处理设施、公共厕所、其他环卫设施等;

(五)园林绿化设施包括公园绿地、广场用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园林绿化设施等;

(六)综合类设施包括地下综合管廊、其他综合类设施等;

(七)信息通信设施包括信息基础设施、其他信息通信设施等;

(八)其他市政设施包括城市照明设施、公共停车场设施、其他设施等。

第四条  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实行分级分类、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财政部门、市政基础设施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建设的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承担管理维护职责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管护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工作。

主管部门是指按照各级政府规定,负责管理本级政府有关交通、排水、供水、燃气、供热、市容环卫、园林绿化、信息通信、城市照明等设施的部门。

第五条  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本地区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综合性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对市政基础设施资产实施信息化动态管理;统筹协调市政基础设施资产报告编制审核工作;推动开展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绩效管理工作;接受上级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行业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组织管护单位开展本地区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工作;汇总统计并报告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情况;按照规定职责权限审核或审批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事项;组织开展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绩效管理工作;接受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省级主管部门确定市政基础设施资产数据的填报口径和量价统计方法。

第七条  各建设单位负责相关市政基础设施的项目建设和建设期间的管护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及时办理交付使用手续。未明确管护单位期间,暂由建设单位确认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登记入账并履行管护职责,管护单位明确后再按规定办理移交。

第八条  各管护单位负责本单位管护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清查登记、会计核算、养护运营、处置报批、收入收缴、资产报告、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  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协调、权责一致、规范核算、全面报告的原则。

(一)统筹协调。合理划分主管部门和管护单位职责边界,加强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统筹协调,坚持建管并重,强化资产管理意识,维护市政基础设施资产安全、完整。

(二)权责一致。构建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管护单位分级管理、权责一致的监督管理机制,坚持谁管护、谁负责的原则,推动市政基础设施资产合理配置、科学管护、规范处置。

(三)规范核算。贯彻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采用各类投资建设方式形成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严格资产确认和登记入账核算。

(四)全面报告。落实国有资产报告制度要求,将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情况全部纳入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做到全口径、全覆盖,不重不漏。

第十条  主管部门和管护单位应当加强市政基础设施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管理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实现实物管理和价值管理相统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配置管理

第十一条  市政基础设施资产配置方式包括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下同)、购置、调剂、接受捐赠等。

形成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的资金来源包括财政拨款、债券资金、单位自筹资金等。

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城市需求,结合财政承受能力,坚持绿色环保、节能高效、可持续发展理念,科学配置市政基础设施资产。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应当依法严格履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落实资金来源,加强预算约束,强化事前功能评估和债务风险评估,防范政府债务风险。严禁为没有收益或收益不足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违法违规举债,不得增加隐性债务。

第十四条  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指导建设单位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等相关要求,加快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做好相应财务调整、资产移交等工作。

涉及一个项目移交给多个管护单位或一个项目部分移交时,建设单位应当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划分,分别办理移交。

第三章  维护和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级政府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体制,确定管护单位。管护单位难以确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明确。

第十六条  管护单位应当健全完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责任制,落实管理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对市政基础设施资产进行日常检查与维护,确保市政基础设施资产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十七条  具有政府购买服务购买主体资格的管护单位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购买市政基础设施资产日常养护等服务事项,并在购买服务合同中约定相应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  主管部门、管护单位应当加强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的有效盘活和高效利用。市政基础设施资产有偿使用管理制度由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处置管理

第十九条  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的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损失核销、无偿划转、置换、转让等。

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管护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报废或损失核销:

(一)根据当地市政规划或更新改造,需要拆除的;

(二)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

(三)涉及盘亏、非正常损失的;

(四)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

(五)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

第二十一条  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工作实际,结合所管理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市政基础设施资产处置管理制度,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的处置应当按照主管部门处置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管护单位应当及时调整或者核销账务。

第五章  收支管理

第二十三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市政基础设施资产处置形成的收入和由行政单位管理维护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产生的有偿使用收入应当在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同级国库。

第二十四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管理维护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产生的有偿使用收入,由本级财政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省级事业单位管理维护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产生的有偿使用收入,应当在扣除相关税费后,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省级国库。

第二十五条  通过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管护期间产生的有偿使用收入,按规定优先用于偿还对应项目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本息,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六条  管护单位应当及时收取市政基础设施资产收入,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多收、少收、不收、侵占、私分、截留、占用、挪用、隐匿、坐支。

第二十七条  市政基础设施资产建设、维护和管理等支出,按照预算管理规定执行。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推进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效衔接,将市政基础设施资产存量情况、养护维修情况以及绩效情况等作为设施运维、新建及改(扩)建项目等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基础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应当纳入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实行动态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结合地理信息地图实施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政基础设施资产信息卡(详见附件)是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登记入账的基础。主管部门、管护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计市政基础设施资产信息卡有关具体数据信息项,商同级财政部门后报财政厅调整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资产卡片信息要素。

第三十条  管护单位应当及时填制市政基础设施资产信息卡片,建立完善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信息数据库。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信息发生变更的,管护单位应当及时更新卡片信息,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录入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信息应当与行业统计报表系统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信息保持一致。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与主管部门应当加快实现市政基础设施数据汇集、数据融合、数据服务和数据开放,推进市政基础设施资产信息数据与行业管理信息数据共享和衔接。

第三十二条  管护单位应当依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时将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登记入账,不得形成账外资产。市政基础设施资产明细账数据应与市政基础设施资产卡片信息保持一致。

对于采用建设方式配置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的,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估值入账,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第三十三条  管护单位应当对市政基础设施资产定期盘点、对账,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涉及资产价值增减变动的,管护单位应当及时调整相关账目。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管护单位应当按照政府债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对应的债务金额、形式等信息,加强对政府债务形成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  市政基础设施资产清查工作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对市政基础设施资产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聘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第七章  绩效管理

第三十七条  市政基础设施资产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管护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绩效管理制度,推动开展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绩效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合理设定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绩效管理目标及指标,按要求组织开展绩效评估、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加强绩效结果运用,提升资产管理质效。

第三十九条  管护单位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绩效自评报告报送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与新建项目预算、建设资金分配和管护费用安排挂钩,提高财政资金资产配置效益。

第八章  资产报告

第四十条  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情况是国有资产报告的组成部分,应当纳入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年度报告。

第四十一条  管护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情况纳入本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月报和国有资产年度报告,与本单位财务报告保持衔接,并按照规定程序报送主管部门,对资产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二条  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有资产报告制度规定,对下级主管部门部署市政基础设施资产报告编制工作,参与下级主管部门市政基础设施资产数据联审和印证,审核汇总所属管护单位和下级主管部门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情况,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四十三条  财政部门审核汇总本级和下级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情况,纳入年度国有资产报告,报送本级政府和上一级财政部门,并按照规定程序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四十四条  市政基础设施资产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市政基础设施资产基本情况,包括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的类型、数量、入账价值、债务形成资产情况等;

(二)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

(三)市政基础设施资产配置、维护使用、处置管理和收益情况;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主管部门、管护单位应当按照本级政府统一部署,组织落实本级人大常委会对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审议意见的整改工作,报告整改情况。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专项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管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管护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由主管部门建立辅助账或备查簿管理,相关管理情况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年度报告中予以反映。

第四十九条  各市(州)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厅、省级有关市政基础设施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市政基础设施资产信息卡

附件

市政基础设施资产信息卡

说明:

1.单位会计科目、资产分类依据《政府会计准则》和《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财会〔2022〕38号)填写。

2.资产名称根据具体实物进行填写。

3.项目代码指通过财政预算项目进行建设购买的市政基础设施,填写相应的项目代码。

4.交工验收日期、竣工验收日期是指交工证书、竣工证书上写明的日期。

5.数量计量单位为平方米、千米、座、组等。分情况选择填列。

6.起始点和终止点为设施路段的讫点。

7.年处理/供水能力指供排水设施等的年度处理水资源总量。

8.坐落位置指设施建设的地理位置。

9.设计年限是道路、桥梁、轨道等结构设计使用年限。

10.价值类型包括历史成本、重置成本、现值和公允价值。分情况选择填列。

11.经费来源根据资金来源填写。

12.资产原值是该项目入账价值。资产净值=资产原值-累计折旧。原值和折旧参照政府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填列。

13.是否举债。针对建设和维护市政基础设施(如道路、桥梁、供水和污水处理系统、公共交通等)是否采取借款。如实填列。

14.举债方式包括专项债和其他。分情况选择填列。选择其他方式的在备注栏明确具体情况。

15.管理部门指管护单位内具体的管理部门。

16.管护单位是负责管理维护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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