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命脉,被誉为现代工业中的“粮食”和“血液”,这在全球唯一拥有完整工业体系的中国体现尤为明显,例如石油、天然气、煤炭、各类金属及非金属矿产等国家战略性矿产资源的供应直接影响到基础建设的进程与质量。
在此背景之下,如何合理、科学地运用及保护现有矿产资源已然成为中国需要探讨的重大课题,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应运而生。2025年7月1日,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已正式施行,而矿业权作为该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承担着为基础工业提供资源保障、为国民经济稳定运行提供关键支柱的核心责任。本文将系统介绍矿业权的基本概念及其法律属性、矿业权制度的历史沿革、新矿法的重点修订内容。

一、矿业权的基本概念与法律属性
矿业权是指依法取得的对特定区域内矿产资源进行勘查或开采的排他性权利,是探矿权及采矿权的统称。矿业权属于用益物权的一种,在我国《人民共和国家法典》的解读下,具有明显的物权特征。
(一)矿业权的构成主要包括两大类型
1、探矿权
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
2、采矿权
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采矿权人。
根据《物权法》的“一物一权”原则,在同一时间的针对同一个勘查或开采矿产区域内只能设立一个矿业权,不得重叠设置。
换言之对于同一个矿体而言不能既设立探矿权又设立采矿权。
探矿权转采矿权,应当依据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采矿权人在矿区范围深部、上部开展勘查工作,无须办理探矿权新立登记。
探矿权转采矿权的,准予采矿权新立登记后,应当注销原探矿权或变更缩减原探矿权面积。

(二)矿业权和土地使用权的联系
实际操作中矿业权的获取往往需要优先获取土地使用权,但这并不意味着矿业权是土地使用权的附属权利,由此我们可以判断出矿业权与土地使用权是两种完全独立的权利,土地使用权的获得并不意味着必然拥有矿业权。且为了解决过往工作中长期困扰企业的“矿合法,地不合法”问题,新法中已明确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保障矿业权人依法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出资等方式使用土地。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确需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所以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协调矿业权与土地使用权的关系是流转过程中的核心环节与法律难点。
二、我国矿业权制度的历史沿革
我国矿业权制度的发展历程深刻反映了国家经济体制变革与矿产资源管理理念的演进,大致可分为四个具有明显特征的历史阶段,各个历史阶段均遵循迥异的政策基调,进而呈现出截然不同的市场特征与发展态势。

(一)第一阶段:建国初期至改革开放(1950—1986年)
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对矿产资源实行严格的国家控制,相应地对矿业权也采取较为保守的管理制度。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的《矿业暂行条例》在肯定探矿权合法地位的同时,也对其流转作出了严格限制,明确规定探矿或采矿人仅可自行在所获批矿区内开展勘探或开采活动,禁止以任何形式转租矿区。
在这特定时期矿业领域全面国有化,探矿、采矿完全依赖国家计划安排,地勘单位将勘查成果上交国家,由国家统一安排后续工作。在这个时期实质上是否定矿业权的财产权属性,将其完全纳入计划经济管理体系。
(二)第二阶段:改革开放至20世纪末(1986—2000年)
为满足生产和发展的需要,这段时期我国的矿业权制度正在逐步地进行市场化改革。1986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矿产资源法》,该法于当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作为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立法,它首次从法律意义上明确了“探矿权”与“采矿权”的定义,为我国以后的矿业权体系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
国家于1996年启动了《矿产资源法》的首次修订工作。此次修订明确了矿业权可以以有偿方式取得,并能在符合特定条件的前提下进行转让,同时正式承认探矿权人享有优先获取采矿权的资格。该次修法被视为我国矿业权流转制度正式建立的重要标志。
1998年国务院相继出台了《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三部行政法规,该系列法规明确规定探矿权与采矿权可通过招标、投标等竞争性机制实行有偿出让。但这一系列法规中缺少对招投标实施范围的界定以及相关程序上的规定,导致实操性不强,实践中绝大部分的探矿权、采矿权仍以行政审批方式出让。这一阶段虽然放开了矿业权市场,但由于配套制度不完善,实践中出现了不少乱象,如在“有水快流”的政策下,部分地方引发出了“煤矿无序发展”“矿业权地下交易”等乱象。
(三)第三阶段:21世纪初(2000年—2017年)
步入21世纪以来,我国矿业权制度已进入到系统化规范与持续性完善的发展阶段。2000年颁布的《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明确,矿业权出让是指登记管理机关通过批准申请、招标、拍卖等途径,向符合规定的申请人授予矿业权的行政行为。该规定在既有审批与招标方式之外,首次引入拍卖作为法定出让途径。
2003年出台的《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将挂牌出让纳入矿业权公开配置体系,同时规定了招标、拍卖及挂牌方式各自的适用范围,并对不同出让方式的组织实施程序与条件作出了细化规定。
(四)第四阶段:2017年至今
为完善矿业权的出让制度,2017年《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正式印发,明确在山西、贵州、新疆等六个省份组织开展改革试点。因各试点工作成效显著,早在2019年就已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施该方案。由此,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矿业权逐步成为矿产资源管理领域的普遍共识。
本次对《矿产资源法》的修订其实从2002年就已经开始,耗时20余年,先后征求45个部门的意见,并在网络渠道广泛征询意见,历经三轮启动后终于在2024年11月8日由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自2025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次修订对《矿产资源法》实施了一次根本性大改,主要在全面推进竞争性方式出让矿业权、将物权登记与勘察开采许可相分离、实行探矿采矿“直通车”制度、建立矿区生态修复制度等方面有了重大突破,其间历程之艰难曲折,不言而喻。尤其是新矿产资源法将多年来实践中的招拍挂出让实施制度上升为法律,对提高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水平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纵观我国矿业权70余年的发展过程,趋势上呈现出从严格到逐步放开、从计划分配到市场配置、从重开发到开发与保护并重的演化轨迹。这一演化过程同时也反映了我国对矿产资源管理理念和方式的与时俱进。
三、新《矿产资源法》重点内容解析权的基本概念与法律属性
(一)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

新法增加“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作为矿产资源法的立法目的之一,且将“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确立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同时,开展矿区生态修复等活动同样适用新法。
(二)全面推进竞争性方式出让矿业权

老版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业权实行申请审批制,已经无法满足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于矿业权配置的需求,而新法已将“招拍挂”出让方式作为法定内容。“申请在先”方式逐渐退出历史舞台,“招拍挂”的出让方式有利于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矿业权市场,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将显著增强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支撑作用。
当然,新法的出台也没有以一刀切的方式对矿业权的出让进行规定,同样保留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可以通过协议出让或者其他方式设立的相关规定。
(三)将物权登记与勘查开采许可相分离

根据原《矿产资源法》的规定,从事矿产资源勘查或开采活动,须依法分别提交申请,在获得批准后,方可领取相应的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并完成登记程序,但由于没有专门的矿业权物权登记制度,导致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同时承载物权证书和行政许可证书的双重属性,“一证载两权”现象突出,频繁出现矿业权延续受限或者行政机关捆绑其他行政管理事项等现象,导致矿业权人权益受损。
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明确规定,经合法登记的矿业权证书具有物权凭证效力,其财产权利受《民法典》保护。此外,新法要求权利人在完成矿业权登记后、实际开展勘查或开采作业前,须依法另行申请取得勘查许可证或开采许可证。这一新规表明矿业权证书与许可证具有完全不同的法律属性,非经法律规定或法定程序,主管机关不得随意剥夺矿业权的物权,这一机制在实际操作中显著加强了对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力度。
(四)探矿采矿“直通车”制度

老矿法仅仅赋予探矿权人在其勘查矿区内优先取得采矿权的资格,而新矿法第二十三条则明确规定探矿权人在登记的勘查区域内享有依法取得采矿权的权利。该条款首次将采矿权从一项优先资格转化为探矿权人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从根本上实现“谁勘探、谁获得”。这意味着只要探矿权人依法探明了该矿区有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就应当享有转为采矿权的权利,无需再通过竞争性程序获取相应采矿权。
(五)建立矿区生态修复制度

修订后的《矿产资源法》新设“矿区生态修复”章节,明确将采矿权人确定为生态修复的责任主体,并负有修复义务。该义务不因采矿权的终止而免除,若采矿权发生转移,修复责任将同步转移。对于历史遗留或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废弃矿区,新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修复工作,并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其中。相关矿区的生态修复方案需经采矿权出让部门批准,并在矿区涉及的范围内进行公示并征求居委会、村委会、村集体、村代表等的意见。

四、总结
本次《矿产资源法》的修订满足了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对矿产资源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更在法律制度层面实现了多项重大突破,这些突破体现了我国在矿产资源管理中坚持法治化、市场化、绿色化的大方向。未来,随着新法的深入推进,矿业权管理将更加规范透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会更加高效,我国矿业发展之路将越走越宽广。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新旧法条详细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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